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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银行3亿票据诉讼推责萝卜章 业绩下滑屡曝处罚

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小红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上市还不满一年的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银行(行情002807,诊股))拟发行20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来“补血”。不过,7月19日,证监会对此出具了反馈意见,要求江阴银行对公司存在票据业务相关金额较大的未决诉讼、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6次行政处罚等内容进行说明。

  7月25日晚间,江阴银行发布公告称,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汉村镇银行)一共涉及6个票据业务未决诉讼,分别是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案、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案、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案、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案、鄂尔多斯(行情600295,诊股)农商行案、兴业银行(行情601166,诊股)宁德分行案,涉诉总金额3.47亿元。

  “上述诉讼涉及宣汉村镇银行印章被私刻、伪造等情况,尚处于法院审理之中或诉讼中止的状态,未判决宣汉村镇银行承担任何经济损失。未来法院应在查明恒丰银行实际垫款金额及各方责任基础上,作出相应判决。法人股东已经承诺如该案件导致宣汉村镇银行或本行损失的,由法人股东承担。”江阴银行表示。

  今年2月底,江阴银行和恒丰银行就因萝卜章案“互怼”。2月28日晚间,江阴银行公告称,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诉宣汉村镇银行未如期履约回购票据造成其损失。但江阴银行会同律师分析认为,此案系恒丰银行提供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涉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印章被伪造、私刻。3月1日,恒丰银行公布的一份声明称,该行从始至终都未参与宣汉村镇银行内部员工的违法行为。该行因为宣汉村镇银行时任行长的刑事犯罪行为遭受了损失,作为涉案票据业务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全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此外,江阴银行还公告称,报告期内该行及子公司共受到行政处罚6次,罚款金额合计 238 万元。

  江阴银行于2016年9月2日在深交所上市,发行价为每股4.64元。业绩方面,江阴银行营收净利双降。2016年,该行营业收入24.69亿元,同比下降1.3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78亿元,同比下降4.49%。2017年一季报依旧是营收净利双降,报告期内,江阴银行实现营业收入5.51亿元,同比下降8.34%;净利润1.75亿元,同比下降1.16%。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江阴银行,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子公司宣汉村镇银行的6起票据诉讼案

  证监会于2017年7月19日出具17110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7月25日,江阴银行公布了《关于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截至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江阴银行子公司宣汉村镇银行所涉票据业务未决诉讼共计6起。具体如下:

  恒丰银行嘉兴分行案件:2016年4月,宣汉村镇银行收到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寄发的七张传票和应诉通知书。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宣汉村镇银行,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所涉票据业务总额产生的垫付利息合计50,459,401.13元,并依据所涉票据业务总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恒丰银行嘉兴分行(原告)垫付票据款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所产生的资金损失赔偿合计147,531,770.02元。2017年2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402民初1605至16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恒丰银行嘉兴分行的起诉。恒丰银行嘉兴分行不服上述裁定,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恒丰银行南通分行案件:2017年1月,江阴银行及宣汉村镇银行收到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寄发的传票和起诉状。根据起诉状,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起诉江阴银行及宣汉村镇银行。经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宣汉村镇银行未与恒丰银行南通分行签订过《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商业汇票代理转贴现业务合作协议》。主要诉讼请求分别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请求偿付贴现利息13,544,555.31元,利息3,450,780.98元,合计16,995,336.29元。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恒丰银行青岛分行案件:2017年1月,宣汉村镇银行收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寄发的传票和起诉状。根据起诉状,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起诉宣汉村镇银行。主要诉讼请求分别为:恒丰银行青岛分行请求赔偿损失7,705,766.37元,并按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经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宣汉村镇银行未与恒丰银行青岛分行签订过《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商业汇票代理转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案件:2017年2月,宣汉村镇银行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发的传票和起诉状。根据起诉状,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起诉宣汉村镇银行。主要诉讼请求分别为: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请求支付垫款本金89,793,716.02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11月4日期的利息21,031,969.07元,以及2016年11月5日之后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经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宣汉村镇银行未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签订过《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商业汇票代理转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鄂尔多斯农商行案件:2016年12月,宣汉村镇银行收到鄂尔多斯东胜区人民法院寄发的诉讼资料,根据起诉状,鄂尔多斯农商行起诉宣汉村镇银行,兴业银行宁德分行作为第三人。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与被告2015年5月签署的三份《商业汇票代理回购式转贴现合作协议》无效。经宣汉村镇银行自查,宣汉村镇银行未与鄂尔多斯农商行签订过《商业汇票代理回购式转贴现合作协议》。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兴业银行宁德分行案件:2016年11月,宣汉村镇银行作为第三人收到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料,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追加宣汉村镇银行为第三人,其请求为赔偿票据买卖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421,311.10元,支付未清偿票据款违约金11,195,100元。2016年12月30日,宁德市蕉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该案应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鄂尔多斯农商行与兴业银行宁德分行、宣汉村镇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故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闽0902民初62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止诉讼。

  江阴银行表示,根据上述未决诉讼的司法文书统计,截至起诉时上述诉讼涉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34,713万元,占改行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比例为3.85%、占2016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45.24%。截至目前,宣汉村镇银行未与原告从事任何票据回购业务,亦无因此存在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收入或支出。恒丰银行起诉的诉讼请求金额,并非恒丰银行的实际损失金额。

  江阴银行与恒丰银行曾就萝卜章案“互怼”

  今年2月28日,江阴银行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宣汉村镇银行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诉宣汉村镇银行未如期履约回购票据造成其损失。

  江阴银行公告指出,宣汉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均受到限制,其不具备票据交易主体资格,实际也未从事过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截至公告发出日亦无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收入或支出。

  公告还提到,“此案与该行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恒丰嘉兴分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案系同一性质案件,嘉兴案现经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告提供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涉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印章被伪造、私刻”。

  3月1日,恒丰银行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就江阴银行2月28日公告中提到的“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提出了五点声明。声明称,早在2015年7月该案件暴露之初,宣汉警方已经将该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基本查清。时任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行长吴国建、营销业务部主任王永华已因收受贿赂、非法向票据中介出借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开立的同业账户等行为,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声明指出,该行从始至终都未参与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内部员工的违法行为。恒丰银行因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时任行长的刑事犯罪行为遭受了损失,作为涉案票据业务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完全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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