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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贷款120万转贷他人获利34万 南昌一男子获刑

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天天

  银行贷款本是用于个人资金周转,但有些人却对银行的贷款动起了歪心思,通过将该贷款放贷给他人来赚取利息差,殊不知这种行为已逾越了法律的底线。24日,记者了解到,南昌人万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虚构贷款事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34万余元,结果获刑。

  利用银行贷款放贷赚取利息差

  2014年3月,万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伙同陈某、曹某以三户联保形式向南昌一银行申请贷款12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用于购买服装经营周转,贷款发放形式为受托支付。银行将120万元贷款发放至万某账户后受托支付到曹某账户,次日曹某将该120万元贷款转回至万某账户。同月18日万某将该笔120万元贷款及账户内其余资金,分两次汇至祝某(涉嫌诈骗,已另案处理)处赚取高额利息。经省中正司法鉴定中心,万某自2014年3月至6月期间,借款120万元至祝某处,获利达44万余元。

  2016年9月,侦查人员在南昌市进贤县一酒店房内将万某抓获归案。另查明:至2015年2月14日,万某归还该银行本金120万元,利息9.5万余元。

  被告人违法所得实为34万余元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虚构贷款事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34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获利过高的意见,经查,涉案款项产生44万余元利息经过司法审计,且有账本及往来流水为证,应予采信;但计算违法所得时,还应扣除被告人万某向银行支付的9.5万余元利息。被告人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按时还本付息,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该案也是西湖区法院审理的首例高利转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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