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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上56万不翼而飞 法院为何判银行无过错

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青青

  家住苍南的王女士手机卡号被骗子补办,银行账户内56万余元存款被盗。为此,王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近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求。

  原告王女士在当地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预留了152开头的手机号码,并开通了个人电子银行服务。2014年11月14日至11月15日间,不法分子李某某、郝某某等人通过向王女士发送诈骗短信,诱骗其点击虚假链接窃取其信息,还通过何某办理了王女士在三个银行的三张同名银行卡,此后还在移动营业厅利用掌握的王女士的个人信息骗补了王女士的手机卡,将王女士建行账户内的56万元存款分多次转入户名为王女士在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及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客户备付金账户,最后转入冒用王女士名义办理的银行卡内。

  目前李某某、郝某某等人已被山西晋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王女士也追回了部分款项。但王女士认为,她与当地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她存款的安全;而被告银行在非经本人操作,甚至不需要取款密码的情形下,就将她卡内的存款转入第三方交易平台,致使存款丢失,银行应付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被告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的约定,银行提供给客户的客户识别号、密码、电子证书和动态口令卡等是银行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客户的依据,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在该电子证书或密码下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所做的正常操作。

  王女士的储蓄卡和密码均由其本人掌管,银行对王女士的密码不知情,也没有对王女士的银行账户进行操作,只是根据原告的指令支付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不存在过错行为。

  且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起案件系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发送诈骗短信,诱骗王女士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原告信息,进而窃取原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故王女士在该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被盗转出与银行无关,法院据此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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