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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借记卡在美国盗刷12万余元 法院判银行全赔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初之

  据报道,珠海市民何某到某银行吉大支行打印流水时,竟发现自己的借记卡在美国消费支出12万余元,而在此期间何某一直没有出国。何某立即报警并向香洲法院 起诉,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珠海香洲法院今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银行向何某赔偿全部损失。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 原判。

  银行之所以不服判决,提供的主要依据就是“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以往很多银行以此为由,将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 种辩解并非没有道理,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借记卡是伪造卡,并且ATM取款交易、刷卡消费交易,都须凭密码进行。所以,凭密码进行的ATM取款交易、刷卡消费 交易,也应为或应视为何某本人所为。

  然而,法院则认为,用户与发卡银行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 定义务。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或银行设置的银行柜员机、银行认可的交易终端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 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

  银行卡和密码虽然掌握在客户手中,但在终端机进行正常交易操作时,账号和密码也不排除因安全和保密环境问题而造成泄露,既然银行也承认被盗刷且认可盗刷所 使用的卡属伪造,就不能仅以“凡是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来推卸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更何况,这一约定条款的前提是使用真卡,利用非真卡 能够盗刷客户的资金,本身就是银行在保障储户资金安全上存在漏洞。显然,法院的说法兼顾了法理与逻辑,更有说服力。

  其实,从心理角度来说,个人的钱存入银行,对银行卡和密码的保管都相当珍视和谨慎,其小心的程度远远要高于银行本身,反观储户信息却一次次“莫名其妙”地被泄露出去,而不法分子往往正是从这些泄露的信息中,通过高科技手段制卡盗刷。

  储户卡不离身被盗刷,在盗刷案件没有完全侦破之前,法院依据储户被盗刷事实判决银行承担储户全额损失,这样的判决更体现法律面前权责平等,更让人们看到法 律所彰显的公平正义。同时,这样的判决也让银行得到警示,银行应该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技术升级。储户是银行的客户更是银行的资金源泉, 相互信任责任明晰,才能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的“偷袭”,资金安全才能得到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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