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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陆某在某银行处申请办理了一张磁条借记卡,2016年2月4日,陆某利用该银行卡在鸠江区沈巷镇某手机店,办理了一项通过POS机刷卡40元立即返还90元话费的活动。2016年2月24日23时许,陆某突然收到银行短信提示,显示涉案银行卡内存款43152.5元在广东省中山市通过转账及ATM取现的方式被取走。
收到转账信息的陆某慌了神,当晚他带着自己的银行卡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与银行交涉的过程中,陆某认为自己在该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并存入现金,就与该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应当保证客户存款安全。而银行卡中四万多元在异地被取走时,他本人及银行卡均在当地,显然可以判定持卡人持有的磁条卡是被他人复制并使用其取款。陆某认为,作为银行方发给储户使用的借记卡,应具备足够的防伪防复制功能,在现有成熟防伪技术条件下,磁条卡仍被他人复制并使用取款,说明其存在技术系统漏洞和管理不善,对持卡人存款被盗取存在全部过错。
而该银行却认为,陆某在沈巷镇某手机店参加刷银行卡充值话费送礼品活动时,其银行卡密码被他人盗取,卡内存款被骗。根据该行银行卡的相关约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陆某应当对其泄露密码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后陆某与该银行协商赔偿未果,遂向鸠江区法院提起诉讼。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从原告陆某到被告某银行处办理银行卡之日起,原、被告之间就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陆某把资金存入该银行处时,银行就有义务保障陆某的存款安全。在银行卡的妥善使用上,银行和持卡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银行负有审查银行卡的真伪和密码的真实性,持卡人负有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避免泄露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陆某在涉案银行卡未离身的情况下,卡内存款被他人在异地提取。该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卡机关,因其未尽到保障原告存款安全的义务,负有过错责任。银行虽辩称根据相关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银行不承担责任。但原告卡内存款被他人在异地提取时,原告在被告处所办理的银行卡在其身边。由此可见,原告持有的涉案银行卡已被他人复制,当他人使用复制卡时,银行的终端系统未能及时识别其真伪,银行在银行卡的使用上存在技术缺陷,造成原告涉案银行卡内资金被盗,故被告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按照银行卡交易流程,成功提取卡内资金必须同时满足银行卡正确和密码正确两个条件,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交易失败,但是原告预留的密码是支取存款的必要条件,由于密码具有专属性、唯一性、私密性,且只有持卡人本人知晓。陆某是在非正常经营场所参加POS机刷卡40元立即返还90元话费这一明显有悖常理的促销活动后,其银行卡内的存款在异地ATM机被盗取,陆某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对密码泄露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庭酌定银行对陆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陆某对自己的损失自行承担50%的责任。该案判决后,该银行不服提起上诉,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了原审判决。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银行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对陆某的存款损失进行了赔偿。
沈巷法庭承办法官刘慧认为,案件虽已了结,教训却需吸取。成功提取卡内资金必须同时满足银行卡正确和密码正确两个条件,作为储户应当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不要到不正规的经营场所刷卡消费,避免密码泄露。作为银行方,为降低银行卡被复制的风险,应当通过技术手段提升防伪防复制能力,推行储户使用芯片卡,切实保障储户存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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