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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冒用他人身份办理数百张信用卡获刑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文文

  “我只是想快速挣大钱,没多想。”18岁的女孩于某在法庭上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她刚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太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近一年来,于某和她的团伙冒用他人身份证办卡数百张,牟利数额庞大。她怎么也不会想到,挣大钱”不择手段“难逃法网,终陷囹圄。

  一年前,于某来到苏州打工,在车站附近帮人发小广告赚钱。一次偶然的机会,于某看到了一个老乡在拉人办银行卡。几经打听,于某得知,只要成功拉人办卡就能赚钱,她便也开始做这行。慢慢的,于某觉得拉人办卡虽然能赚钱,但是来钱太慢。她想到了可以找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去办卡,只要有足够多的身份信息,短时间内就可多办卡,自然也可以多赚钱。她和男友两人开了一家中介公司,表面上为他人介绍工作,暗地里收集外来公务人员的身份证。

  有了身份证,于某和男友便开始招募办卡人。他们找到自己的老乡、朋友,告诉他们每成功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手机网银就有100至200元的酬劳,多办多得,没有风险。成功哄骗小王等几人入伙后,于某和其男友便开始开车带着他们在苏州附近的银行频繁办卡。截至案发,于某等人成功办卡数百张。

  于某心思活络,路子也多,几经辗转。找到一个广东的上家,于某只需将所办理的银行卡邮寄给上家,便可以每张卡600元的价格获利。短短一年,于某团伙牟利达15万元。

  尝到甜头的于某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所做的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审判。一天,于某团伙的小王在太仓某银行办理银行卡时,工作人员发现其提供的身份证并不是其本人后报警。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顺藤摸瓜,破获了这起案件。于某和其团伙终难逃法网追责。

  法官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所以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中的信用卡。于某伙同他人共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文感谢太仓法院冯芸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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