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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男子捡到别人身份证 挂失银行卡取现

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小波

  捡到他人身份证,也能盗窃到他人的钱财?说来也许没人相信,但南通一名盗窃惯犯竟做到了。日前,该名盗窃犯在通州法院受审,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男子周某是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三余镇人。80后的他,2001年就因盗窃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此后又因盗窃数次被判刑,直至 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

  2016年8月23日凌晨,周某在三余镇一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姓名为张某的身份证,并发现张某的照片与自己有几分相似,随即将身份证藏在身上。如何能让张某的身份证“变现”?周某着实动了一番脑筋,并想出了一招自以为高明的妙计。当日11时许,周某持张某的身份证来到当地一家银行,用手遮住自己的半边脸冒充张某本人,欺骗该银行业务员,谎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要求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该银行的业务员见周某用手遮住半边脸,即询问周某为何遮脸,周某谎称自己在工作时眼睛受伤。银行业务员也未作仔细审查,为周某补办了张某的银行卡,而周某竟也预留了自己的手机号。周某顺利补办银行卡后,通过自动柜员机从补办的张某银行卡内秘密取走人民币2500元。

  2016年8月23日13时30分左右,张某在使用银行卡网上购物时,发现卡内资金不对,通过手机银行查询到当日11时40分被人取走2500元。张某于是赶到银行交涉,发现他人使用自己已丢失一个多月的身份证,冒充自己办理挂失和补办银行卡手续并取走卡内资金的事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至此周某案发。

  周某到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又查实了周某2016年5月11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间在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三余镇等地所犯三起盗窃犯罪事实,三起盗窃周某窃得现金、香烟、电瓶车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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