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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未开网银却被盗刷24笔共1.2万 银行讨被判全赔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天天

  明明手里的银行卡没有开通网银业务,市民乐先生却在深夜接连被各种第三方支付平台扣款,两个小时内被交易24笔,损失共计1.2万余元。让乐先生更气愤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意退赔,但他开卡的银行却不予协助填写资料,最终导致大部分损失无法追回。乐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官司一打就是近两年。记者8月16 日获悉,法院终审判令银行赔偿乐先生的损失。

  案件回顾

  怠于协助储户维权银行被判全赔损失

  石岐区的乐先生在康华路附近一银行开通了一张借记卡,并开通了短信提醒。2015年5月29日,乐先生到ATM 取款时却显示余额不足,里面1.2万余元存款不翼而飞。乐先生怀疑银行卡遭盗刷,赶紧到银行办理了挂失并到派出所立案。

  经查明,在2015年5月28日23时06分至29日01时38分,乐先生的银行卡账户在网银在线、支付宝等六家公司的网络支付平台上发生共24笔交易,从该账户中支出存款共12352.56元,但是乐先生并未收到任何短信通知。而且,乐先生的银行卡此前并没有开通网银,也从没有在网上交易过。

  在发现存款被盗取后,乐先生曾向各第三方支付公司打电话反映被他人冒名进行交易的情况,网银在线一个月后向乐先生的账户退回了1195.43元,快钱支付退回了99.8元。其余第三方平台要求曾先生找银行填写一份通用版的索赔资料。

  但乐先生到了银行后,该行表示事件发生时属于比较新型的情况,只能上报省行由省行指引。乐先生为此来回多次跑银行,银行还是没有告诉他该填写什么资料。乐先生和银行交涉无果后起诉到法院。2016年5月,市第一法院一审认定银行怠于协助导致乐先生的绝大部分损失无法追回,判令银行向乐先生赔偿未能追回的存款损失11057.33元。银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被市中院终审驳回。

  以案说法

  储户遭盗刷难追讨银行有义务来协助

  由于这起刑事案件至今没有侦破,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银行在乐先生被盗刷一事存在过错。但是,乐先生遭受的损失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交易的,为何两级法院都判定银行须为乐先生的损失 “埋单”?

  法院认为,随着网络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客户绑定银行卡并开通第三方支付账户,不需要拿身份证原件、也无需提供银行卡密码,而仅凭储户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收到的验证码就能进行。在犯罪技术不断进步且犯罪手段不断变化的今天,这显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银行储户的资金安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

  但是,储户个人在现代网络金融中必然处于弱势地位。而银行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储户的连接点,对于能否补救追回盗刷的资金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此,在储户发现银行存款被他人通过网络盗取并及时通知银行后,银行即负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储户进行补救的附随义务。

  诉争存款被盗后,乐先生于发现存款被盗的第一时间向银行挂失,并要求该行处理,但该行并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没有在第一时间协助乐先生追回被盗存款,致使被盗的部分存款没有追回。现有证据来看,只要银行协助乐先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是有可能追回被盗取的资金的。

  因此,法院认定银行未能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协助义务,存在违约,应当赔偿乐先生尚未能追回的存款损失。在支付了这笔损失后,银行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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