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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冻结“老赖”账户 巢湖一银行被法院罚款30万

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荣荣

  发现一“老赖”公司在安徽某县商业银行的账户中有10万多元的存款,巢湖市法院随即要求该银行“协助冻结”。可是,该银行工作人员却以需行长授权为由拖延办理,经反复交涉,20多分钟后,才正式办理协助冻结手续,结果,“老赖”账户上竟剩下200余元,其余10万多元“不翼而飞”。

  据查,办理冻结手续期间,该银行工作人员与“老赖”公司员工竟还有电话往来。巢湖法院随后以消极协助执行为由对涉事银行罚款30万元。近日,涉事银行将30万元罚款缴纳至巢湖法院。

  日前,巢湖法院在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过程中,法院执行人员至安徽某县商业银行查询被告公司账户情况。法院查明该账户有106972.97元存款,遂当即下达协助冻结通知书,要求立即冻结该账户10万存款。

  可是,银行工作人员却以冻结存款需行长授权为由拖延办理,后经反复交涉,20多分钟后,该银行才正式办理协助冻结手续,但仅仅实际冻结了被告公司207.97元存款,其余10万余元“不翼而飞”。

  巢湖法院经调查发现,就在执行人员与该银行交涉过程中,被告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分三次将10万余元存款转走。鉴于该银行在法院查询、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时拖延办理时间致存款被转移,巢湖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该商业银行罚款30万元。

  接到处罚决定后,安徽某县商业银行不服罚款决定,向合肥市中院申请复议。合肥市中院审查认为,巢湖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人协助冻结被告公司银行存款,属于执行行为。安徽某县商业银行在收到法院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协助执行。而银行工作人员以需要内部审批为由拖延办理,且在办理冻结手续期间,银行工作人员与被告公司员工有电话往来,上述行为导致被告公司的银行存款在办理协助冻结过程中被转移,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合肥市中院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安徽某县商业银行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近日,安徽某县商业银行将30万元罚款缴纳至巢湖法院。该银行还书面回复法院表示道歉,并承诺按照法院送达的《司法建议函》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同时,出台相关措施明确协助执行工作流程,精简审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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