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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卡莫名被刷5万 证明卡未离身银行不得不赔

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初之

  陈先生2007年在某银行南昌南京东路支行办了一张储蓄卡,2015年7月16日19时20分,陈先生收到短信,储蓄卡内在深圳消费支出50000元。

  陈先生银行卡和身份证都在身上,想不出哪里出了问题。于20时5分特意在离住处最近的银行自助取款机取了100元。

  发现确实被盗刷后,他取出剩余款项,并向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报警。

  随后,陈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陈先生在该被告处办理了储蓄卡,双方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作为发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本案中,原告的储蓄卡未开通网上银行、电话转账汇款、手机银行等业务,储蓄卡于原告在南昌持有时,却在深圳发生民生信用卡还款交易50000元,造成原告损失。

  被告未能保障原告存款安全,已构成违约,应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

  凭密码取款视为本人?前提是使用真实的银行卡

  与陈先生遭遇类似的还有高安的卞先生,卞先生收到短信银行卡遭盗刷7万元后,立即在就近网点将余款取出。并向警方报案。

  一审时,法院认为,卞先生提供的交易明细证据已能证明,其卡上金额在湖南被刷时,并不是卞先生所持卡所为,而是他人所持卡行为,而银行作为发卡行,其计算机系统未能识别,是造成卡上资金盗取的主要原因。

  一审判决时,法院支持了卞先生的诉求,判令银行赔偿其损失7万余元。

  未能证明系被伪卡交易,败诉

  无独有偶,萍乡的黎先生的银行卡也遭遇了盗刷,但他在盗刷后第二天下午才发现,随即报案。

  银行方面则指出,银行卡是在黎先生手中,其负有保管责任,因此是否是伪卡取钱的举证责任只能由黎先生承担。取款时正值黎先生手机停机之时,过于巧合。况且手机停机一般在三天前就有短信通知,用户对此是知晓的。萍乡湘东与取款地娄底相距仅200多公里,黎先生在钱被取走后十多个小时后才报案,在这个期间可来回娄底两趟,因此银行有理由怀疑不是伪卡取钱。

  法院审查认为,其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及询问笔录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湖南娄底的取款行为发生时,其银行卡正卡仍在江西。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黎先生的诉讼请求。

  敲黑板

  划重点

  胜诉的受害者有个共同点

  即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

  立即取证

  简单的存款取款行为

  证明银行卡在自己身上

  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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