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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存款失踪始末:分工合作有人拉存款有人代划扣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天瑜

  警方侦破同类案件,揭示巨款失踪之谜;当事人报料,希望揭露新型犯罪手法——千万元存款失踪始末

  目前,李女士和涉事银行的官司正在等待重审开庭。李女士说,之所以向新快报记者报料,是想让银行加强监管查堵漏洞。更重要的是,她想揭露一种新型犯罪手法。原来,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在查阅大量卷宗后,找到了千万元巨款失踪的原因。广州警方曾侦破同类案子,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与李女士被骗一案有关。

  储户不知情存款去无踪

  卷宗显示,2014年底,福建人曾某士,在江苏省南京市经营一家“沪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天,曾某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名叫王某沂的男子。王某沂称,需要融资9000万元盘活房地产项目,他负责引资借款,并可要求出借人将款项按要求存入指定的银行,现在急需可以操作银行划扣的人。

  “其实王某沂是知道我有代划扣客户存款的能力,所以才上门来谈合作的。”曾某士说,在洽淡的过程中,他向王某沂详细介绍了如何实现代划扣功能,仅仅需要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开户行信息和约定的金额5项内容,就可以向支付平台提交身份审核,平台通过后就完成划扣。

  “我发起划扣指令,平台就转账了,连银行卡的持卡人都不知道。”曾某士说,王某沂当场测试了他的代划扣能力。试过之后,王某沂和曾某士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王某沂负责引资借款总计9000万元,并清楚告知出借人具体的出借方式、金额及操作细节,还要取得出借人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文件。曾某士则负责划扣,并保证在7天内完成这些款项的划扣,他可获得总额的5%,即人民币450万元的居间费(实际获利)。

  假借融资许诺高额利息

  “只要银行卡的主人不去投诉,支付平台是不管划扣的。”对于王某沂的疑虑,曾某士这样回答。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一周,王某沂给了曾某士一个出借人资料,金额是100万元。曾某士使用了某支付平台完成划扣,这笔业务期限是3个月。这100万元里,曾某士截留了20万元,其中5万元是居间费,15万元算曾某士向王某沂借的钱,剩下的80万元转账至王某沂指定的个人账户。

  随后,曾某士通过朋友介绍,以自己实际操控的湖北好得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得伟业”)经办人身份,与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天翼广东分公司”)取得联系,并于2015年初在天翼广东分公司取得代划扣业务资格。转战天翼广东分公司以后,曾某士在操作中发现,涉事银行的账户划扣额度大,到账速度快,系统通畅。于是,曾某士向王某沂建议,今后所有存款都选择涉事银行。

  划扣渠道通畅了,用什么办法让出借人把钱拿出来投资于王某沂所称的房地产项目呢?“其实就是许诺高息,年利率为20%至30%,并且可以先支付利息,其实客户拿到的前期利息是从本金里拿出来的。”曾某士说,发现王某沂的法子来钱快,他也忍不住开始拉人头,仅其一人就找来了最少15名出借人,获得资金600余万元。而在与王某沂的合作中,曾某士还获利300多万元,并在应转给王某沂的款项中截留了275万元,作为借款使用。

  除在天翼广东分公司划扣出借人款项外,曾某士还用好得伟业与深圳银盛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盛公司”)的代划扣协议,在银盛公司划扣总金额约5000万元,其中就有李女士的1000万元。

  “扣款授权书”系伪造的

  曾某士承认,有些支付平台上除了需要上述5项资料外,还需要银行卡主的“委托扣款授权书”。因为王某沂在吸引出借人融资时,大多假借“高额揽储”的名目,只需要出借人把钱存在银行即可,根本不涉及划扣问题,因此,为了成功划扣款项,曾某士不惜铤而走险伪造授权书,从而导致越来越多的出借人发现,自己的活期存款莫名失踪。

  2016年5月9日,天翼广东分公司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5月23日广州警方立案侦查。2016年12月7日和10日,犯罪嫌疑人曾某士、王某沂被抓获归案。

  广州警方查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曾某士以其控制的好得伟业、上海意铁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与天翼广东分公司、银盛公司、北京畅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代划扣协议。

  2015年7月,曾某士与王某沂密谋,由王某沂负责以帮银行拉存款名义发展客户,曾某士负责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划扣客户资金,得款共同分赃。之后,王某沂骗被害人将资金存入相关银行,再由曾某士伪造被害人与好得伟业签订的“委托划扣委托书”,通过上述划扣平台将被害人存款划走。在广州警方审讯期间,曾某士承认并签字确认,上述李女士与银盛公司签订的“委托扣款授权书”,就是他伪造的。

  从2016年1月至5月,曾某士、王某沂以上述方法非法获得李女士等12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3341万余元,其中先期付息还款人民币158万余元,所以12名被害人共损失3183万余元。

  2017年6月6日,犯罪嫌疑人曾某士、王某沂被警方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涉事银行:无权审核扣款指令

  对于上述李女士被骗一案,涉事银行的上级银行称,根据该行从司法机关了解到的情况,李女士存款损失系被他人诈骗所致。在开户存款时,事主没有根据银行提示开办短信提醒服务,诈骗分子在骗取其个人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后,直接利用相关信息发起扣划指令,导致其存款被诈骗分子扣划。目前,涉案诈骗分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相关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有关具体情况,建议向相关司法机关作进一步了解。

  根据该行调查,该行内部清算系统是从中国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接收到扣款指令,执行扣划李女士账户的存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受理并向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发送扣划指令即具有支付效力,由开户银行内部清算系统直接执行,涉事银行没有对该指令进行审核的权限,而且这不属于该行“结算通借记卡领用协议”中的自动扣划业务。

  涉事银行称,该行高度重视储户发生的存款损失,目前正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涉事银行支持储户向其他相关方追究责任,尽最大可能挽回损失。

  律师:银行应赔付客户损失后再追偿

  虽然涉事银行方面回应称,该行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发起的关于李女士账户的扣划指令没有“进行审核的权限”,但按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支付机构向客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扣划客户银行账户资金的,银行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自主识别客户身份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和交易验证方式,设立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单笔和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先行赔付责任。

  对于此案,广东保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廖建勋表示,此案本质上是诈骗犯罪,不过诈骗对象不是李女士,而是涉事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

  “从本案看,犯罪嫌疑人用伪造 扣款授权书 、虚假交易等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银行发送了转账指令,从而诱发银行自动转账,所以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是受害者。”廖建勋认为,银行有责任保证客户资金安全,因此,当李女士在银行开户,双方订立储蓄合同关系后,在李女士不知情的前提下,账户内的资金被转移,其全部损失应由银行赔付。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客户如果没有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在他人伪造授权的情况下,没有接到来自银行的身份识别,这说明银行没有对客户的资金安全保障尽到监管义务,也证明银行是违约的。”廖建勋说,虽然该办法于2016年7月1日实施,迟于李女士存款被划扣的时间,但目前该案仍在审理期间,因此适用该法。

  廖建勋表示,涉事银行可向李女士赔付损失后,再向发起转账指令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追偿。廖建勋建议,李女士在后续诉讼的过程中,应该向法庭申请追加涉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第三人,这有利于法庭快速查明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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