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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银行卡被盗刷1万多 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该如何维权?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天天

  储户资金通过第三方平台被盗刷,银行该不该担责?11月9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一起该类型案件的终审判决。该案件入选2016 年度全省法院系列“十大”民事案例,并被省高院选取拟作为指导性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选送,同时被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选取,刊登于《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二期。

  典型案例

  储户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被盗刷

  彭先生2013年在石岐区某银行办了一张借记卡,并开通了短信服务。彭先生用这张卡偿还每个月的贷款,同时还将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网购。2015年7月3日14点36分至15点09分,彭先生的银行卡先后通过中国银联、财付通等消费合计14700元。

  彭先生在6天后使用银行卡消费时才发现余额为零,随后他打印了清单并向派出所报案。银行拒绝承担彭先生的损失,彭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银行偿还被盗存款147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发卡行对于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案件的资金损失该不该承担责任?法院一审认为,彭先生之前已经多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小金额交易,确实是他本人绑定的,银行此前已经履行了客户身份的验证义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和支付密码由彭先生自行设置和保管,彭先生因账号和密码外泄导致被盗刷,银行无须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彭先生的诉讼请求。彭先生不服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二审改判银行向彭先生赔偿485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目前,该终审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银行未履行提示义务被判承担责任

  市中院为何终审对该案作出改判?市中院民二庭阮碧婵法官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发卡行对于银行卡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案件的资金损失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银行如果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未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情形,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到这起纠纷中,银行与彭先生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约定了短信提醒义务,根据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应当对持卡人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涉及盗刷行为的情形,及时告知行为可提醒持卡人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因为彭先生已开通手机短信通知,银行应在彭先生账户资金发生变动时,及时履行短信提醒义务。

  因此,彭先生的卡发生第一次盗刷后,因银行未能在彭先生账户资金发生变动后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彭先生,导致他无法及时发现其账户资金的异常变动,不能及时办理挂失止付,导致损失的扩大,银行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定银行就第一次盗刷之后的四笔被盗刷导致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赔偿损失485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案情延伸

  银行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盗刷该如何维权?

  阮法官介绍,对于此类盗刷行为,银行没有责任,持卡人应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寻求保护。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比如在快捷支付中,当快捷支付用户遭遇恶意盗刷,系统识别器发会出提醒。被盗刷的顾客2小时内联系客服中心,并提供交易号等信息,支付宝公司会暂时冻结支付宝账户。提交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将给予受害人100%赔付,而投保费由支付宝承担。”阮法官说。

  而在易付宝支付中,如果非客户本人原因引起的盗刷消费成功,消费者报案并提交材料齐全后,相关保险公司即可进行全额赔付。如果交易还没有完成,易付宝将对交易进行拦截,并返还相应盗刷款项。

  在财付通支付中,该支付平台同样设有风险控制系统,对异常消费进行中可予以干预。交易成功后,消费者可联系后台专门工作人员进行处理,退款和保险赔付情况要根据责任归属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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