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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七类救助对象 可获补充报销最多15万元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静云

  10月24日讯 在政府基本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广州困难群众还能获补充性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广州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昨日公布。《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本救助外还能再报销

  根据《办法》规定,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是通过政府投入资金购买第三方专业服务,在政府基本医疗救助基础上对困难群众实施的补充性医疗救助。


广州七类救助对象

  《办法》明确,救助对象身份认定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救助对象应提供相应救济身份证明。

  另外,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当年累计,不滚存。

  3个月内应办报销手续

  根据《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应在医疗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康复治疗或训练费用可每季度报销一次),到经办机构服务网点(见附件)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救济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或加盖社会保险机构(医疗救助机构)业务用章的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门诊医疗费用清单、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清单、银行存折及复印件。

  根据规定,办理机构应当在收齐救助对象提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医疗救助金支付到救助对象提交的个人账户。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困难群众在2016年12月12日起至《办法》发布之日其间发生的救助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本市户籍七类救助对象享此待遇

  因病致贫人员:诊疗个人自付部分报销八成

  《办法》第八条规定:困难群众在普通门诊(或急诊)治疗终末期肾病、肾病综合征、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结核、恶性肿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血友病、地中海贫血、糖尿病、丙肝、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以及急危重症孕产妇、儿童紧急救治项目的,其用药和诊疗项目符合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设定的普通门诊目录(由广州市民政局指导经办机构以治疗需要为原则制订)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本条规定的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单项年度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规定: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救助条件的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其用药和诊疗项目符合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设定的普通门诊目录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80%比例予以救助,本条规定的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单项年度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规定: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救助条件且年度医疗救助金额未达5万元的困难群众,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个人负担的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本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经市妇联批准的单亲困难母亲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

  第十一条规定: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救助条件且年度医疗救助金额等于或超过5万元的困难群众及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费用、超过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

  精神病患:符合条件住院自付部分报销八成

  《办法》规定,本市户籍持证精神残疾人,其用药和诊疗项目符合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设定的普通门诊目录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月救助100元,当月使用,不滚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送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市户籍精神障碍患者,且未享受《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及其他救助待遇的,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扣除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资助后,按80%的比例救助:(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困难家庭:18岁以下儿童住院康复费报六成

  《办法》规定: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下,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广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以下的持证精神、智力残疾人(不含已享受政府其他康复训练资助待遇的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训练,个人负担的康复费用按60%比例予以救助,每月最高支付800元。

  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申请人提出家庭收入核对申请之日前12个月期间的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个人自付部分报八成

  《办法》规定,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且患有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艾滋病及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支付80%,单项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年度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5万元,当年累计,不滚存。

  困境儿童:在定点住院治疗自付部分全报销

  《办法》规定,经认定的困境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资金支付100%。困境儿童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认定。

  优抚对象:定点医院治疗自付部分报销五成

  《办法》规定,本市户籍持证优抚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

  器官移植者:个人自付部分100%予以报销

  《办法》规定,本市户籍持证困难群众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器官移植发生的个人自付部分按照100%比例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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