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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事儿
2016年12月18日晚,王甲在濮阳县某路口捡到一个钱包,内有魏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品。王甲将此事告诉其丈夫王乙后,二人经商议决定破解密码,将银行卡中的现金取出。次日,王甲先到濮阳县城某银行自助取款机上尝试输入密码取款未果。随后,王乙在濮阳县的另一个银行自助取款机上输入了魏某身份证上的出生年月,破解密码成功。接着,王乙就将魏某银行卡中的存款取走了2万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魏某。
王甲、王乙夫妇二人认为,他们是从捡到的银行卡上取的钱,银行卡不是非法得来的,不应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结果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甲和王乙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均处以罚金2万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王甲、王乙夫妇是拾得的银行卡,可银行卡是他人的,二人破解密码后以他人名义取得卡上的钱财,即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王甲和王乙已触犯信用卡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
该案的主审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即使是捡来的银行卡,也不要随意破解其密码,更不能妄图贪占小便宜而盗刷乱刷他人的银行卡,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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